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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法属性

[摘 要] 人们对于人身权、财产权一般都是从民事权利的免费法律毕业论文意义来理解的免费法律毕业论文,而在行政法上,行政相对人作为人身权、财产权的享有者,其履行义务的对方并不是民事主体而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所承担的相应义务较为特殊:行政主体不得以行政权力加以侵害;行政主体必须履行行政职责加以保护;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确认并授与这些权利;行政主体要保证公民一方这些权利的实现等等。行政主体对应义务的多样化,实际上已反映了公民一方作为民事主体在民法意义上的人身权、财产权,在行政法领域已成为行政相对人具有行政法属性的人身权、财产权,两者具有差别。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可以表现为:人身、财产不受行政权力非法侵害的权利;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对行政主体非法侵害人身、财产的抵制权利;人身、财产利益的取得权,人身、财产受行政主体保护的权利;行政契约权,人身、财产权益受行政权力违法侵害后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等等。正确认识和掌握这种差别,十分有利于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有效实现和保护。
    [关键词] 人身权;财产权;行政法属性;行政相对人权利
    一、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不同认识角度
    人身权、财产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最基本、涉及范围也最广泛的权益。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及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及国家赔偿制度对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均简称公民一方)合法权益的,重点所保护的就是该“合法权益”中的人身权、财产权。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具体列出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种行政案件,涉及公民一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占绝大多数比例。但习惯上人们对于此处所称的人身权、财产权都是基于民法意义来理解的,即它属于民法属性的权利,行政法学界几乎没有从行政法角度来探讨这类权利。本文试就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法属性谈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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