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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法的划分与行政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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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阐述了对部门法划分的理解,并对行政法在部门法中的地位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 部门法;划分;行政法;定位 在我国,有学者明确指出,19 世纪是立宪行宪的时代,20世纪是依法行政的时代。1的确,行政法制建设的成熟与完善与否,是一国法制建设完备程度的重要标志。 一、我国旧部门法划分之局限 法学家为了研究和评析法律的方便,往往把所有的法律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在西方法学界,部门法的划分都是在法的分类的条目下进行的。2 只有在原苏联和其它一些东欧国家的法学界,部门法才是在法律体系的论题下进行的。3我国沿袭了苏联及东欧学者的观点。 在我国,“部门法”,一称法律部门,即宪法、民法、刑法等,是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4 而法律体系通常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5可见在我国法学界,部门法和法律体系是要素与系统或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但与此同时,又往往把法的渊源和分类另立章节,(且不说法的渊源和分类并列一起是否妥当),然后把此两部分共立于“立法”或“法的制定”项下。6此缺陷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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