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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行政法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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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WTO作为世界性的贸易组织,要求各成员方的法律法规必须与其规定和义务相适应。我国在加入WTO之后,也应当对与WTO规定和义务相抵触的国内法作相应的修改,以适应WTO的基本要求。具体到行政法方面,要在法律平等、法制统一、司法审查、行政公开与行政程序、劳动及劳教制度、行政许可、政府采购等七个方面做相应的修改。 关键词:WTO;行政法适应 WTO作为世界性的贸易组织,其法律义务主体是各成员国政府而不是国内的公民和企业法人等私法主体。WTO“23”个协议,492页内容,其中只有两个条款直接涉及到企业,其它均是有关政府的。因此,WTO对中国法律影响以行政法最为直接、广泛和深刻,本文试根据WTO法律规则,结合中国行政法制现状,对入世后行政法的适应问题做一探讨。 WTO《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第14条第1款规定:“当某一成员国在本协定生效后接受本协定时,应当自本协定开始生效之日起,承担执行自本协定生效和这一成员方接受这一段时期执行的在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各种减让和其他义务。”第16条第4项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当保证其法律、规则和管理程序同各协定附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因此,我国在入世之后,必须对与WTO规定和义务相抵触的国内法作相应的修改,以适应WTO的基本要求。具体到行政法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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