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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比较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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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贯穿于行政法理论和基本制度的精神内核,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是全球化时代的共同课题。我国当代行政法理论基础确立可以从欧美行政法学术传统中寻得内在的联系。强调我国行政法应当兼顾“保权”与“控权”两种功能具有规范意义。 关键词:行政法理论基础;平衡论,兼顾思想 一、行政法的理论源头是研究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前提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当是贯穿于行政法理论和基本制度的精神内核,反映这些理论和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理论基础可以从作用、范围、本质、目标等角度进行分析。考察外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无论是强调 “保障行政权”的欧陆功能主义理论,还是强调 “控制行政权”的英美规范主义理论,都是从行政法的功能角度来阐述。我们在此给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定位为:从行政法的功能角度所确立的一个基本观念,能够奠定相当长的时期内行政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理论体系的基石和根据,它应该对该时期行政法实践具有指导力、涵盖力、渗透力和浓缩力。 不同时代或同一时代的不同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的行政法规范体系都有各自的特点,其理论基础亦不尽相同,但它们必然与行政法的理论源头有着不可脱节的联系,只能在原有的理论源头上有所变革和调整,而不是背离。理论源头具有绝对稳定性,贯穿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始终,而理论基础要随着时代发展、社会变化而发展变化,是理论源头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具体化,具有阶段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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