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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法发展的“范式转换论”之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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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范式转换论”研究方法的缺陷是:将适用于自然科学领域的“范式”方法用来分析中国行政法发展的理论问题,将行政法发展视为是一个“革命”的过程;它提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应以问题为定向,以公共利益为主导。行政法学研究应以公共利益为分析视角等观点是不符合行政法历史和现实发展趋势的。它仅仅对行政法本体论方面做些转变,就认为中国行政法体系实现了从国家行政范式向公共行政范式转换,显得过于草率和仓促。 [关键词] 范式转换;商榷;体系;行政法 21世纪中国行政法的发展问题,愈益频繁地受到行政法学界的关注,已经或正在成为时下的主流话语①。在分析21世纪中国行政法发展问题的诸多理论中,笔者发现“范式转换论”②可谓是一道最为亮丽的风景线。其独到之处在于:不再拘泥于传统行政法的研究方法,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亦或其他比较方法和案例分析方法,而是“创造性”地运用了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范式”方法,提出了中国行政法发展问题上的一系列“新”的趋势———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不是“控权”、“管理”或“平衡”,而是以问题为定向,以制度化的方式促进公共利益为目标,行政的理念以公共行政替代国家行政,行政法的分析视角以行政权力为中心,转变为以公共利益为中心等等。显然,这些新的研究方法和观点,对于繁荣和丰富我国行政法的发展理论是极为有益的,但是,笔者却不敢苟同为“范式转换论”所推崇的研究方法以及由此所得出的某些研究结论和运用的研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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