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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府的推进与行政法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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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电子政府将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政府服务质量、促进行政公开。为此,我国于1999年开始了 “政府上网工程”,积极地推进电子政府的建设。现在,我国的电子政府建设已经初具规模。然而,电子政府的推进给立法带来了新挑战,因为电子政府的建设与电子政务的开展 “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 电子政府行政方式最根本的特色是“电子化”。利用电子文件承载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行政决定,这些都是电子政府的应有内容。然而,现行行政法显然有许多规定不适用于信息时代的电子化行政方式。例如,行政法中关于“书面 形 式 ” 、“签 字 、盖章”、“通知、送达”的规定都是基于普遍通用的以纸张形式作为行政决定的载体,即电子政府的建设对于现行行政法提出了新要求。这些要求主要涉及现行行政法中关于行政决定的承载方式的有关规定。 一、“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即指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按照特定体式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因为以纸张为文件的载体,一般称其为书面形式。在行政活动中用书面形式来承载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可以使政府机关在作出意思表示时更为慎重,较之口头形式的行政决定更易于保存和确定责任的归属。在相对人希望行使救济权利提起诉讼时,只要能够向法庭出示书面形式的有关证据,就能够证明行政争议的存在。出于上述考虑,法律法规一般就要求作出的行政决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将其作为行政决定生效与合法的要件之一。无论是行政机关批准还是许可申请人的请求,或针对相对人作出一项处罚决定,法律法规都要求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制作法律文书成为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律义务。例如,《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第3条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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