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划分悖论的破解——以“第四部门”和社会中间层为突破口
| | 法律毕业论文 [摘 要]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法律毕业论文关系向来存在一个分与合均两难的法律毕业论文悖论:一方面经济法学者无法令人信服地将二者划分开来,而另一方面经济行政法论的主张者也无法解释二者之间诸多的差异。传统经济法理论以行政机关作为干预主体,借行政权干预经济是造成这一悖论的深层根源。新兴的“第四部门”和社会中间层提供了更优的干预主体选择,同时也为悖论的破解提供了一个突破口。 [关键词] 划分;悖论;第四部门;社会中间层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划分的悖论 (一)传统部门法划分理论下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划分 按照传统的部门法划分理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划分也即二者调整对象的划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理论中最基础也是极富争议的一个研究领域,历来学说纷杂,且至今仍无定论。但近些年来各方学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已经日趋统一,多数学者转向“经济管理关系论”,有学者甚至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人们最大的共识莫过于‘经济法应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论断”[1].但是经济法学界在经济管理关系是否都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这一问题上却仍存在分歧,有的认为所有的经济管理关系都应划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2];有的则认为经济法仅仅调整部分经济管理关系[3].正因存在这样一些分歧,所以学者们从调整对象出发对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划分的论述也有所差别。凡主张经济法应调整所有经济管理关系的学者多认为行政法调整的是非经济性的管理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则是经济性的管理关系[4];而主张经济法只调整部分经济管理关系的学者则认为可以对经济管理关系一刀切,如果经济管理关系是依据行政命令而发生的,那么这种管理关系就应由行政法去调整,相反,如果经济管理关系的发生根据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普遍性的调控措施、间接的调节手段,那么,这种经济管理关系则应由经济法调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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