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社会保障法与行政法关系初探
|
| |
摘要:社会保障法和行政法虽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但关系十分密切。作为社会法部类和公法部类相应的组成部分,它们在法律关系的构成上表现出的复杂程度不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社会保障法体系中包含着行政法的内容,这在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中是颇具特色的。社会保障行政法作为社会保障法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社会保障基本法律规范的实施。 关键词:社会保障法;行政法;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 社会保障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基本的、重要的法律部门已被理论界所认可。但是,由于社会保障法成立较晚,不仅从其他部门法中汲取了不少立法理论、立法技术上的成果,而且在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上与其他法律有交叉之处。因此,为加深理解社会保障法的地位和作用,有必要把社会保障法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与其他法律进行比较。本文仅对社会保障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做初步探讨。 一、社会保障法和行政法分属于社会法部类和公法部类 自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Domitiusuipianus)(约170—228年)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分类以来,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对法律体系的划分一直沿用公法与私法的“两分法”。他们认为近代的国家和市民社会是相分离的,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与此相对应,出现了公法部类与私法部类的划分。[1]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