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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对等的行政法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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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行政法治中,权与责的错位普遍存在,权力清晰化与责任模糊化、高位职权命令化与低位职权服从化、权力占有与义务赦免不一致等是其表现形式。权责对等的构成要件以权责同一律、权利义务统一律、权力内容定量律、责任追究系统律等为支撑点。加入世贸组织后,权责对等便成为一个迫切的行政法操作问题,它对立法体制、行政法规范的内容、行政执法方式、行政行为调控等发起了挑战。 关键词:权责对等;行政法;行政法控制 权责关系既是一个行政法治实践问题,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行政法学理论问题。对于权责关系的解释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权责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以及行政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的权力行使和责任承担关系,而狭义的权责关系则单指行政公职人员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的权力行使和责任承担关系。本文对权责关系以及权责对等的行政法治实践和行政法理论进行系统探讨。 一、权责对等在行政法治实践中的错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规定是对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突破。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是“依法行政”。也就是说,行政法治是法治国家的核心和关键。行政法治有很多实质性的内容,如行政合法、行政公正、行政公开等等。然而,笔者认为行政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行政系统中的权责关系对等问题。如果一个国家行政机构体系中的权责关系达到了最大程度的对等,就可以说这个国家的行政法治水平就是比较高的。反之,若一个国家行政机构体系中权责失衡,权责严重不对等就可以说该国行政法治水平还有待提高。尽管从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行政法治水平不断提高,但距离所要求的行政法治还相去甚远。权责关系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的不平衡就是例证。笔者为了表达方便的需要将这种不平衡性称之为错位,目前我国行政系统中权责关系的错位性表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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