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浅谈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
| | 国家宪法论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国家宪法论文,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国家宪法论文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的法律规定。但是,实践中,由于对行政诉讼法定立案条件的理解不一,将本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门之外,错误地剥夺当事人的诉权,造成老百姓告状无门的现象时有发生,制约了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也影响了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所以,如何把握法定的立案条件,尤其是对起诉条件的审查应当把握到什么程度,这是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开创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实现行政审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推进社会进步的重要问题。笔者对此仅述一孔之见。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至四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从六个方面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第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诉讼的前置条件的,已经经过复议;第六,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上述六个条件含义都十分广泛,将其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之中,审查起来常常是任者见任,智者见智,稍有不慎就出现该立不立或错立现象,为保险起见,各地法院只好严把立案关,不惜迎接当事人状告无门的抱怨和行政案件过少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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