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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行政诉讼中如何甄别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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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安机关既是治安行政机关,又是刑事案件侦查机关,集行政权与侦查权于一身。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都是由公安机关做出,那么在客观上就可能造成了二者的混淆。另一方面,就两种行为本身而言,都会对当事人产生一直的实际影响。如公安行为中的行政拘留、强制隔离、罚款、没收、查封、冻结、扣缴等与侦查行为中的拘传、监视居住、查封、冻结、扣押等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上的影响是相同的,特别是近年来有的公安机关滥用刑事侦查权,插手经济纠纷。有的当事人借行政诉讼干扰刑事侦查等问题不断出现,更使人们对公安机关行为的性质无法判断。就行政审判而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安行政行为是可诉的,而公安侦查行为则是不可诉的。在行政诉讼中,如何界定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和侦查行为,为我们正确地审理案件,使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具有重要的意义。 所谓公安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公安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实现公安行政管理任务,对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决定性为,公安行政行为的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所谓公安侦查行为则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查明犯罪事实,揭露犯罪,证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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