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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中国的行政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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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起源于19世纪德国、事后风靡欧陆国家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中国的行政法学界还非常陌生。从行政法学史的视野,研究这一理论无疑仍有意义,但如果将这种理论视作与中国当今的行政立法,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和《公务员法》有联系,甚至是这些行政立法的基础,那绝对是中国部分学者的误会。当今中国的行政立法与这一理论没有关系,这才是它与中国行政立法之间真正的“关系”。奉行“依法治国”的中国已与形成这一理论时的德国背景大不相同,中国已无必要引进这一“过时”的理论。《行政诉讼法》和《公务员法》的修改方向也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没有联系,有关修改中的棘手问题完全可以在中国现行的行政法制中绕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而得到解决。文章最后对《行政诉讼法》和《公务员法》的修改方向和修改结果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关键词:特别 权力 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 在我国已经实施了1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已被纳入“修改”的行列,关于如何修改的建议与方案已在各类法学报刊上盖天铺地,其中不免涉及到是否继续保留《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第(三)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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