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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国家——行政程序法的欧洲化和全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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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传统的行政法观念以法律实证主义、权力分立理论和公共行政优益理论为基础,认为行政程序法植根于一国独特的政治和社会传统之中,从而否认其跨国性。于是,行政行为成为了行政法学研究的核心,而行政程序和判例法则长期为法学家们所忽视。日益强化的欧洲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进程对上述观念提出了挑战。欧洲共同体立法不但赋予了欧洲行政机构广泛的行政权力,而且还为各成员国的行政程序法创设了统一的标准。欧洲共同体司法机制、欧洲人权保障机制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则通过判例法发展了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和规则源于各成员国的法律秩序,但是却有着普遍的适用性,不但能够约束有关的国际组织,而且还能够约束其成员国。因此,面对新的跨国行政程序法,必须摒弃传统的单一主权观念和权力分立观念,而以“共同法”的观念来重构其理论基础。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欧洲行政法,世界贸易组织,正当程序 长期以来,行政法一直被认为是国家主义的“领地”(enclave)。然而,受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影响,这种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无论是欧洲理事会(the Council of Europe),还是《欧洲人权公约》(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ECHR),都在对成员国的行政程序和规则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欧洲共同体(the European Community, EC)的影响则更大,它限制了成员国的程序自治(procedural autonomy)。更进一步的变化源于世界贸易组织(WTO)专家小组所阐发的行政法原则,诸如获得听证的权利和说明理由的要求,这些原则被用来防止行政行为异化为任意的和不正当的歧视。由此便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即这一变化将会对理论和实践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认为,新的跨国行政法需要一个恰当的理论基础,而且这一理论基础不应是传统的国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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