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公众参与领域中的行政裁量及其司法审查
| | 法律专业 毕业论文[摘要] 现代行政法中,虽然公众参与行政程序的法律专业 毕业论文主体范围已经扩大了,但行政机关享有很大的法律专业 毕业论文行政参与裁量权,加强公众参与领域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具有重要的意义。司法对行政参与裁量的审查,可分为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和实施行政决策时的行政参与裁量的审查,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参与裁量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公众参与事项和参与的主体范围、参与方式等。 [关键词] 公众参与 行政裁量 司法审查 一、引言 1965年,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对“哈得孙河自然风景保护联盟诉联邦电力委员会”一案作出了判决。① 在该案中,原告是建立电力设施申请者之外的组织——哈得森河自然保护联盟,他们在起诉之前参与了联邦电力委员会批准申请者建立电力设施这一行政程序。该联盟是由一些消费者、城市、渔民、环境与资源保护团体组成,他们有的是为自身利益,有的纯粹是为公共利益参与联邦电力委员会的批准程序。美国自20世纪中期以后,公众参与行政程序就已经成为普遍的趋势了,当然这主要是在法院推动下进行的一场行政程序变革。[1] (p558-559) 行政参与是现代新型民主②在行政领域的体现,是行政民主化最直接、最普遍的实现方式,它是现代法治行政必不可少的内容,成为行政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目前,在实践中虽然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公众参与作了一些规定,对保障公众参与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些规定对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不力,在理论上对公众参与领域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的研究更是尚付阙如。这种现状严重地影响了公众参与行政程序的功能和价值的实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行政法治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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