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04年社会保障行政法治发展综述
|
| |
社会保障行政作为给付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往往关涉到公共福祉抑或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益。因此,确保社会保障行政过程的法治化具有相当的意义。2004年,社会保障行政法治建设在立法、依法行政过程以及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方面均获得了发展与进步。 (一) 社会保障行政的相关立法 2004年,社会保障领域的相关立法得以进一步完善。其中,或许最为重要的是社会保障制度被写入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将“国家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条款写入宪法。应该看到,作为“安全网”和“减震器”的社会保障制度入宪,对于转型中国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和发展,有着弥足重要的意义。对宪法内容的这一修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标志着社会保障事业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①] 2004年,一些地方性法规也涉及到对社会保障行政的相关规定,其中最为典型的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厦门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②],其中对社会保障行政的对象、申请条件、申请程序以及救济手段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也是中国第一部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地方性法规。除此之外,国务院、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民政部门亦出台了诸多其它相关法律、法规。2004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③],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为此,劳动保障部进一步颁布了《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④].而2004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⑤],明确规定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