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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上的显失公正与变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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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围绕着行政诉讼法第54条(四)的适用问题,探讨了显失公正的涵义,否定了审判实践中向比例原则扩展的进路;指出显失公正的适用范围应当进一步扩大到所有的行政行为而不是仅限于行政处罚行为,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的司法判决应当是撤销而不是变更。 关键词 行政诉讼 显失公正 变更判决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 众所周知,在传统行政法中,因为分权的缘故,法院只对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对行政裁量决定的优劣(merits)问题一般都保持着高度的克制态度,尽可能地维护行政机关对行政裁量的实质性内容之取向上享有高度的自治。也就是只对行政裁量的合法与否作出司法评价,对裁量质量的高低、好坏尽量不发表看法。 但是,法院不应该,事实上也没有完全放弃这块领域。法院的职责决定了其不能对那些尽管外在合法、但却显失公正的行政决定不闻不问,放任自流。因为在法院看来,行政决定如果显失公正(极其不合理),就会发生质变,变成实质性违法,进而为法院的干预打开了合法的大门。特别是近年来,在法治和保障人权理念的推动之下,法院更多地、更频繁地介入到这块领域。即使是在这方面持十分保守、慎重态度的英国法院,在欧共体法和欧共体法院的影响下,现在也非常明显地在发展着这方面的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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