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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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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政规划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手段,在现代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必须加强对行政规划的法律控制,使其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对行政规划的法律控制主要是程序控制,包括拟定程序和确定程序,而针对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的救济和针对行政规划变更和中止的信赖保护救济是对行政规划提起法律救济的两种主要途径。 关键词:行政规划;行政行为;程序控制;法律救济 常言道“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即凡事必须有个规划或计划。个人如此,行政主体亦是如此。在现代社会,国家活动范围的扩张、可供使用的资源和资金的短缺、以及多元社会中不同利益的发展,客观上要求行政主体采取措施以统一步调、有的放矢。行政规划正是这样一种重要的行政手段,它不仅可以确定各行政主体的共同目标,使行政资源作最有效的利用,而且可以在其拟定过程中广纳各方意见,集思广益,从而有利于现存问题的解决。但目前我国法学界对行政规划的研究尚十分薄弱,亟待加以认真对待和深入研究。 一、行政规划的界定 对于何为行政规划,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了不同的界定,并形成了以下几种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规划与行政计划相同,并在借鉴日本学者观点的基础上对行政规划作了如下界定:“行政规划,也称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出有关行政目标,事先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需的各种政策性大纲的活动”。[1]( P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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