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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起诉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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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起诉不停止执行是行政诉讼特有之制度设置,具体指行政诉讼期间被起诉的行政行为不因原告的起诉和人民法院的审理而停止执行。但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受到了挑战。检讨该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存在的问题后,笔者提出对其重新构建,以期为行政诉讼之修订建言。 关键词:行政行为 执行 行政诉讼 一、起诉不停止执行之立法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起诉不停止执行制度,此制度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行政诉讼活动期间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的起诉和人民法院的审理而停止其执行。《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特殊情形下,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根据此条的规定,起诉不停止执行制度包括两方面内容,即通常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为,但几种特殊情况,则应停止执行行政行为,即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具体为:(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与起诉不停止执行制度相似,《行政复议法》第22条也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即复议期间也不停止被复议行政行为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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