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政府采购的性质
| | 法学法律 免费论文[内容提要] 政府采购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法学法律 免费论文依赖性很大,具有公共性、非营利性和影响广泛等特点,因而与私人采购明显不同。政府采购是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提供个人所不能提供的法学法律 免费论文公共产品的重要手段。将政府采购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就是为了减少财政支出,减轻纳税人负担, 提供物美价廉的公务用和公众用产品,并实现特定的行政政策,保障公有制下公民的基本人权。在政府 采购过程中,竞争者享有参与权、平等对待不受歧视权、正当期待权、行政诉权和获得法定报酬权等公法上的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政府采购法律关系是一种混合法律关系。政府采购的主体不仅包括上级行政机关、主管机关、采购实体、中标厂商,也包括竞争者和采购标的的使用者。这些主体之间的关系既是监督关系,又是“行政伙伴”关系。制度化的政府采购实际上是政府为有效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和竞争厂商的监督机制来降低代理成本所规定的一系列公法措施和私法措施的总和。政府采购从性质上讲,与政府雇佣公务员的行为一样,是一种公法行为,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多方主体为获得物美价廉的公共产品而采取私法手段,利用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选择行政法上的私法协助力量,签定行政合同的一种后备行政行为。 「关键词」政府采购;公法;行为;竞争 对政府采购行为如何定性,直接关系到整个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建。正因为如此, 国内外学者就政府采购的性质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政府采购行为属于私经济行为,采购争议不受司法审查;有的认为政府采购行为是一种公权力行使行为,可以接受司法审查;而我国虽有学者认为政府采购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但并未说明其理由。[1]本文为了便于探讨政府采购的性质,首先就政府采购的涵义和特征作一介绍,然后,为给政府采购性质的探讨找到一条合理的出路,还就政府采购的目的和政府采购过程中竞争者的基本权利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最后才从不同角度来探讨政府采购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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