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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的范围──兼论不宜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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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物不同于“事实上的公物”。公物与国有财产不同,国有财产既包括国有的公物,也包括国有的私物。公物不限于公有财产中的公物,也包括私人所有的公物。公物的范围是随着财产概念的扩展而在传统公物即有体物的基础上逐步扩张的。一切具有公物本质特征的无体物、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等都可以是公物。财政收入也应属于广义上的公物。国有公物属于绝对不能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财产。 关键词:公物;财产;私物;国有财产 法国法律把行政主体的财产区分为公物(也称为公产)和私物(也称为私产),使前者受行政法的支配和行政法院管辖,后者受私法支配和普通法院管辖。[①]根据大多数学者的定义,公物是指这样的物品,或者服务于行政活动(比如行政机关办公大楼),或者是供公众无需许可(比如街道、道路、广场)或根据特定的许可(比如学校、高等学府)使用。这些物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它们的目的都是直接服务于公共利益。也正是为了实现公物的公共功能,公物的法律地位主要也就打上了公法的烙印,例如,作为公物的财产具有不可转让以及不得因时效而取得其所有权,也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物的范围并不明确。这无论是在法国、德国,还是日本,都是如此。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问题不重要。确定公物范围的目的在于,一方面把公物与不属于公物的财产区分开来,以探求属于公物的财产之共通规律;另一方面是确定不属于公物的“公有财产”之范围,从而为国务院新设立的国资委的职权设立一个合理的界限。鉴于公物范围之确定对公物一般规则的研究具有前提性或基础性的作用,因此本文特对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尚未明确的公物之范围作一初步探讨,并就公物不宜由国务院国资委来管理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一点浅见,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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