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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土地纠纷案件行政处理与法院诉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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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为了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利用,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效用,近年来我国相继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土地管理和利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土地所有权的取得、使用、流转及纠纷解决等予以详细的规范。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因对土地纠纷的性质、种类把握不准以及对土地争议的主管部门和处理程序存在不同认识,致使大量的土地纠纷不能及时妥善解决,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土地纠纷的种类及主管部门、处理程序进行分析。 一、土地纠纷的种类及表现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因土地使用而引发的争议多种多样,通常表现为土地权属争议(其中又可分为土地所有权争议和土地使用权争议)、土地侵权争议、土地合同争议和土地相邻关系争议等四种类型。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当事人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就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所发生的争议。在这里有必要将土地所有权与物权法中的所有权有所区别。根据相关物权法理论,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力,其上述四种权能往往作为一个整体由一个主体来行使。而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具有财产权的用益物权,理论上当然包含着土地使用权,但是由于土地资源的特殊性,实践中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往往是分离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主体单一、明确,就土地所有权发生的争议极少。实践中,大量的土地权属争议主要集中在土地使用权争议,所以,实践中的土地权属争议主要指土地使用权争议,这也是审判工作所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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