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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行政审判方式”的遭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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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上半年湖南省法院系统案件质量评查中,笔者运用“逆向行政审判方式”所主审的(2005)茶行初字第11号行政诉讼案被抽中评查,初查得分仅77分,复查得分也只有90分。按照案件质量评查规则,90分的案件意味着已进入优秀之列,乍看可喜可贺,然而本案是“逆向行政审判方式”在探索过程中运用得最全面、最具体、最直接的一起典型案例,虽然运作时尚值得进一步改进、提炼和完善,但其中被扣分的点正好是行政审判规律凸现的亮点,如此亮点,在遭遇根深蒂固的传统行政审判观念的拷问时,竟是那样地孤独、无助和无奈,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更具体地讲是“逆向行政审判方式”的一大尴尬,乃至现代司法的一大讽刺和悲哀。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深切地感受到“逆向行政审判方式”的探索只有上下联动,达成共识,才有可能减少阻力,畅通出路,从而充分发挥出潜在而神奇的科学司法价值。 一、案件质量初查复议的基本情况 (2005)茶行初字第11号案的原告是茶陵县仙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是茶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是农民工陈小明。2005年5月19日经第三人申请,被告作出茶劳工伤字[2005]010号工伤认定结论书,查明陈小明于2005年3月10日在原告承建的茶陵炎帝中路商住楼工地工作时,因吊篮钢绳断裂从五楼坠入地上负伤,被湘雅三医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陈小明的受伤为工伤。原告不服,诉诸法院。本院受案后由笔者担任审判长,运用“逆向行政审判方式”20天内即审理结案,判决结果为维持被告的工伤认定。三方当事人由衷服判,不但案后没有上诉,而且还握手言和,在被告主持下,原告与第三人就陈小明受伤医疗费负担问题也达成了协议,从而彻底解决了三方讼争,一时传为佳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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