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
| | 法学法律 评职论文内容提要:行政法学者在对行政程序法进行理论探讨时,常对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三个概念不加区分地使用,以致讨论时各执一端,各言其是。本文认为行政程序法的法学法律 评职论文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是三个不同位阶的法学法律 评职论文概念,法律价值制约着法律原则的选择并最终决定立法内容的目标模式的定位。由此,本文认为我国行政程序法的价值是建立行政秩序、追求行政公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程序法定;由行政秩序与行政公正的价值及程序法定的基本原则决定,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应以控制行政权力作为其立法内容的目标模式。 关键词:法律价值 法律原则 目标模式 行政秩序 行政公正 程序法定 控制权力 行政法学者在对行政程序法进行理论探讨时,常对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三个概念不加区分地使用,而就其讨论的内容看,大都涉及于公正、效率等内容,以致于人们(至少作者本人!)对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始终有着迷茫般的感觉。正是这一迷茫才促使笔者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旨在廓清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及目标模式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及目标模式进行具体定位,以期抛砖引玉,深化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学术讨论。 一、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研究现状的混乱 根据杨海坤先生主编的《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一书的归纳,我们发现,行政法学界对行政程序法价值、原则及目标模式的讨论最为零乱不堪。每个学者都是从自己的角度随意地进行剪裁,各言其是。讨论始终是在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个问题进行不同的言说,学术讨论的氛围始终没有营造,对话的同一律的逻辑规则始终没有得到遵守,讨论的价值与意义也就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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