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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关于设立行政裁判所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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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集中梳理了清末民初围绕设立行政裁判所所引起的长期争议:在晚清主要集中于传统的都察院与新式的行政审判院之关系,民初则主要围绕是选择参照西方的一元制还是二元制来建立我国的行政审判模式这个问题展开的。权力分立观念是行政诉讼之前提,行政诉讼则处于司法和行政两种权力边界之上,判定其性质究竟是以司法权为主还是以行政权为主的问题实际上才是争议存在的真正原因,也是近代中国选择行政法院设计模式的主要思想因素。 关键词:清末民初;行政诉讼;行政裁判所;一元制;二元制 行政裁判通称行政诉讼,指的是人民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其权利的事实,得向特定机关寻求救济的诉讼行为。其主要目的是防止行政机关的违法处分,维护法律的尊严,进而保障人民的权利。①传统中国在专制政体之下,人们按职业有仕农工商之别,农工商在政治结构中皆属于“民”之范畴,仕则归于“官”的范畴,“官”乃受命于天子来治理万“民”,故形成官尊民卑之观念与事实。人民受到了官府的非法侵害,被称为“冤情”,只能申诉于该管官厅或其上级官府,无现代意义上的民与官居于平等地位而对簿公堂,由居于独立地位的第三者来裁判其是非曲直的行政诉讼观念和制度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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