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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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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的行政强制制度由行政强制措施制度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所构成。所谓的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处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具有下列法律特征:一是强制性,二是非处分性,三是临时性,四是实力性,五是具体性,六是可诉性。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在于:1、处分权利与限制权利;2、是否以违法为前提,是否具有制裁性;3、中间行为与最终行为;4、立法上的表现形式。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命令应区分不同情况对待。行政强制措施是一个概括性、包容性的概念,其中可以含有不同形态的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一个范围较宽广的概括性、包容性概念。因适用场合和追求目标不同,在实定法上的名称和实际存在的形态有很大差异。行政强制措施是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但并不是每种行政强制措施都具有可诉性。一个特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诉性,取决于它是否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已经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其与相对人权益的关系。行政执法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依法行政,人性化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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