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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判决依据和方式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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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论法》对判决的方式,适用条件以及依据作了简明规定,但从审判实践看,尚有大量的问题值得探讨。本文主要从“判决的依据和判决的方式”两方面提出自身的一点看法和主张,论述判决依据的适用的严紧性的增加完善判决方式的必要性。 关于判决的依据,本文认为:1、宪法不仅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而且可以直接引用加以判决;2、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3、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4、规章以下的有效规范性文件,更具有可操作性。应当加以适用;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法源的一种,也应当作为判决的依据适用。关于判决的方式,本文认为:1、应当在现有的判决方式下增加“确认判决的驳回诉讼请求判决”;2、现有的判决方式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特别是撤销判决,变更判决和强制履行判决的适用条件。 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最终成果,也是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最终评价和结论。在行政审判过程中,行政判决的依据适用和方式先择是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途径。因此,适当的正确引用判决依据,恰当的选定判决方式,对认定被诉具体行为的合法性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对判决的形式、适用条件以及依据作了简要规定,但从审判实践看,尚有大量问题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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