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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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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对“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审判理念不一,认定缺乏标准及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不能进行司法审查的通论,削弱了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决定作用,影响了法治秩序及其保障体系的建立。我国应当建立一个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司法控制的体制。本文尝试探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司法控制的理由及措施,以全面实施行政诉讼法的目标。 关键词: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权 司法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管理知识、方法和技能作出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利。①它包括以下几层意思:1、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项法定权力,而不是行政机关的特权。这种权力是法律赋予的,同时,它也是一项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应当选择最适当的方式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责。2、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自由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选择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权。3、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于各种行政行为中,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准司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含事实行为和行政程序及程序行政行为)。②因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故本文仅就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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