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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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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多年来,对于保障公民权利、促进行政管理法治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行政案件数量偏低、行政案件撤诉率高、行政判决执行难等。本文针对行政诉讼制度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从行政诉讼的规则和体制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提出了初步的完善设想,值得从事行政诉讼理论研究及实务工作者的关注。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充 我国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实践证明,行政诉讼法对民众的行政诉权限制过严,对保障公民、组织正当权益和维护行政法治秩序均很不利,有必要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作较大幅度调整。 1.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我国目前抽象行政行为较为混乱,迫切需要寻找一个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既有的监督方式由于多种原因难以有效发挥功能。法院作为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权威机关,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最具权威性,能够更好地实现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职能。有的学者认为,抽象行政行为不会对当事人产生直接的损害,但实际上很多抽象行政行为直接对私人的权利和义务加以限制,并不需要具体行政行为的中介;而且即使能够通过提起具体行政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由于只能针对个案而不能否定整个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因此并不是一种经济的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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