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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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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文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的;要求依法发给抗恤金而不依法发给的,在这些情况下,可对相应行政主体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列举的行政不作为,一般认为侵犯相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不作为,除涉及国家行为、抽象行为、内部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行为的有关事项外,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作为。 一、行政不作为的分类。 二、行政不作为的特征:1、消极性;2、违法性;3、程序性;4、非自由裁量性; 三、行政不作为的构成:1、主体必须是行政出事;2、主体具有作为的行政义务;3、行政主体有履行行政义务的可能性;4、行政主体在客观上具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不履行行政义务的事实。 四、主要表现形式。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行政主体、行政义务、行政承诺 近年来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善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尤其是行政诉讼的深入开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状告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数量骤然上升,行政不作为现象引起了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的;要求依法发给抚恤金而不依法发给的,在这些情况下,可对相应行政主体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列举的行政不作为,一般认为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不作为,除涉及国家行为、抽象行为、内部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行为的有关事项外,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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