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 | 法学法律 教育论文下载论 文 摘 要 我国1990年10月1日实施的法学法律 教育论文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首次把举证责任引进行政诉讼中,这是我国诉讼法律发展的法学法律 教育论文下载进步。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承担的主体上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同,它既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分担,也不是由原告负担,而是由被告承担,这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其原因:第一、行政诉讼中所针对的诉讼标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作出的。第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与原告相比具有举证优势。第三、行政诉讼中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能够有效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其意义:第一、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防止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行为的伤害。第二、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第三、有利于规范证据的提供、调取等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中被告应遵循举证范围及举证期限规则,并承担举证期限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但原告在以下情况下也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期限的除外。第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第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第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我国实施的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的目的,对缺乏举证能力的相对一方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只有行政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清晰、明确,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才能起到其应有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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