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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行政诉讼的主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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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施行,它是一部“民告官”的法,是中国走向法制社会和依法治国之路的里程碑,《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不仅使行政相对人的人权得到尊重,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而且对拥有强大权利的行政机关起到了维护和监督的作用。 “依法治国”已载入我国宪法,没有行政审判的国家就不是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但直到今天,我国相当多的地区的行政审判制度仍处于萌芽期。有的法院没有独立的行政审判庭,有的法院虽设立了,也是有其名,无其实,不办行政案件,主要精力用于办理民、经案件。是当真没有行政案件吗?从各种传媒所闻,可知行政诉讼案件其实很多,除某些人为因素外,造成“有案不受”现象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行政起诉条件在理解上存在偏差。因此,有必要对行政起诉条件进行理论和法律上分析研讨。 一 、提起行政起诉的主观条件——对行政行为的怀疑 没有行政诉讼制度的国家,行政权利便可能失去监督和控制,这个国家将可能会成为一个人治国家而非法治国家。公民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有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决的活动。这里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称行政管理相对人,简称“民”;而行政机关是恒定的被告,简称“官”,因此,人们把行政诉讼称“民告官”。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民”也包括作为被管理一方,以普通法人身份出现的行政机关或其它国家机关在内,这里的“官”主要指行政机关,但也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包括(1)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如派出所。(2)企业公司,如盐业公司、烟草公司。(3)事业单位,如学校,也可成为“民告官”的被告。(4)社会组织,如消费者协会、律师协会,有时也被授权一些行政职能。以上这些机关甚至个人行使了法律法规授权的职能,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而言,行政诉讼具有双重性质,一是通过申请司法救济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行为的侵害。二是通过提起行政诉讼,使人民法院对所诉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以达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之目的。此二目的可概括为:行政诉讼管理相对人行使自卫权与监督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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