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行政听证程序规则的探讨
| | 免费法律毕业论文 在世界各国走向法治国家的免费法律毕业论文进程中,一个非常突出的免费法律毕业论文法律现象就是作为行政法治之核心的行政程序制度的兴起和发展。中国法制改革中也进行行政程序的制度化尝试,其突出表现即实现行政程序公正的行政听证程序的确立,这一程序的确立是以1996年《行政处罚法》及1998年《价格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此后,在此法律平台之上,相关法规、规章纷纷出台,以细化此新型的权力运作模式——行政听证程序。然而在我们倍受鼓舞之时,应清醒的意识到实践中听证程序的适用并不尽如人意,有时甚至流于形式,未将听证程序之功能发挥出来,或者至少是未充分发挥。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法律虽为我们引入了行政听证程序,但也仅为法律框架而已,具体可操作条款缺失相当严重。为此本文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从行政听证程序规则设置的价值基础出发,探究行政听证程序规则的具体设置,以规范听证程序,保障听证程序正常运行,实现行政听证的价值功能。 一、行政听证程序的含义及意义 (一)行政听证程序的含义。行政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 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做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行政听证程序的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真相,给予当事人就重要的事实表现意见的机会。其本质便是公民运用法定权利抵抗行政机关可能的不当行政行为,缩小公民这类“弱势群体”与行政机关之间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一般认为,行政听证程序来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natural justice),而美国宪法所确立的“正当法律程序”使其进一步深化。这种程序要求在行政领域内实行通知、听证、当事人理由之申辩三项程序,听证程序是其核心内容。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听证程序一般认为来源于其法治国理论。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引入了行政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等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199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也对价格听证做了明确的规定。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又规定:在行政法的起草过程中为广泛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听证会的形式。一般认为,行政听证是行政行为司法化的标志,具有“准司法化”。各国的行政听证程序大体可以分为正式听证程序、非正式听证程序;事前听证、事后听证等几种类型。纵观西方行政程序较为发达国家的行政听证程序一般涉及以下几项内容:(1)听证主持人;(2)当事人制度;(3)听证范围;(4)证据制度;(5)案卷制度;(6)代理人制度;及具体行政听证程序,涵盖了行政立法、执法等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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