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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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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行政诉讼是推行法治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行政审判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行政诉讼调节行政权的职能,是民事、刑事诉讼所没有的。其中行政证据制度与刑事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主要差别集中表现在举证责任制度上。如何设定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使之成为确定行政诉讼的胜诉和败诉的规则,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首先,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颇多争议的问题。举证责任的价值,主要是指诉讼中原告、被告或第三个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对胜诉和败诉所产生的决定性作用。 其次, 行政诉讼中的取证和举证是两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其联系是取证、是前提,举证则是取证的目的所在。行政诉讼中的取证和举证对审理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而对取证和举证的期限作出规定是关键。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作为确定行政诉讼胜诉和败诉的制度,设定被告履行举证责任的标准是十分必要的。在什么条件下说明被诉行政机关完全履行了举证责任,法律或司法解释应该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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