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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审查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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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文 摘 要 行政处罚具有限制、剥夺相对人权利、利益的特性,是最严厉的一种损益行为。它几乎每时每该都大量发生在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如果行使不当,极易损害社会和个人的利益。行政诉讼法将合法性审查作为一项特有原则确认之余,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作出可以司法变更的例外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在行政诉讼法及尔后的立法和司法解释都未对其涵义作出说明,亦未对其表现作出列举。笔者认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是指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虽然在形式上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在实际上与法律精神相违背,损害了社会或个人的利益,而表现出明显的不公正的违法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五种:(1)畸轻畸重。即行政处罚与相对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极不相称。(2)同责不同罚。即对同样责任的两个相对人采取轻重不同的处罚方法或幅度。(3)过罚颠倒。即在同一案件中重者轻罚或轻者重罚。(4)没有考虑被处罚者的实际承受能力。(5)反复无常。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处理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准确把握司法审查的“度”。如果仅是行政处罚轻一些或重一些的轻微不合理,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干预,只有自由裁量行为非常不合理,过分地偏离了法律的内在要求,以至在实质上丧失了合法性,法院才能予以变更。(2)对行政机关所作的显失公正的轻处罚能否判决变更为重处罚。(3)具有对立关系的双方的行为均构成违法行为,但行政机关只对一方作出显失公正的处罚,另一方不仅要求变更,同时也要求人民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也进行处罚的,人民法院能否变更原处罚决定,对另一方当事人直接给予处罚。(4)对行政机关所作的显失公正的处罚,能否判决撤销。(5)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中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能否适用司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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