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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受诉的合理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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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性导致众多弊端……………………1 二、抽象行政行为受诉的现实合理性…………………………2 三、抽象行政行为受诉的合法合理性…………………………3 论 文 摘 要 我国行政诉讼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实施过程中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 现行行政诉讼法排除了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起诉权,进而排除了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由于它们的界限不清,为某些行政机关规避司法监督提供了可能,导致现实中大量以抽象行政行为形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违法行为出现。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存在本质区别,从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来看,由于其具有普遍遵守性、重复适用性的特征,决定它一经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颁布,便对公众产生普遍约束力,更成为大量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排除抽象行政行为受诉可能性,致使法院无法行使司法干预权。排除抽象行政行为受诉可能性,使人权保障难以落到实处。排除抽象行政行为受诉可能性,不利于违法错误的抽象行政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和行政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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