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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宅基地使用证的间接利害关系人案件初探

   内   容   摘   要
   宅基地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由于1987年全国颁证时各种行政程序不尽规范,人员素质偏低,造成了发证工作中的诸多失误。随着人们对住房用地追求宽大的需求,围绕宅基地的纠纷日益增多,当时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明显暴露。相关的诉讼也逐年上升。其中,持证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比较简单,多因行政机关(政府)将其原有的面积少填少发而引起的。而作为持证人以外的间接利害关系人因行政机关的颁证行为受到侵害的保护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有歧义。笔者认为:间接利害关系人虽不同于持证人,不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指向对象,但同样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同样可对颁证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起诉人只要在主观上对行政机关的颁证行为怀疑即可,只要在主观上认为该颁证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可;间接利害关系人的起诉期间不同于持证人,持证人在接到宅基证件的同时即知悉了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对此具体内容如果持证人认为颁证机关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即可及时地主张权利,而间接利害关系人由于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所以不能完全知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持证人也无法定义务告知其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只有当其合法权益(如相领权等)受到侵害时,间接利害关系人才知悉了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此时,才能主张权利;对于间接利害关系人超起诉期限起诉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人的起诉,即起诉人丧失了起诉权,而不应驳回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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