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行政垄断立法浅谈
|
| |
内容摘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政府干预、执法分散、权利义务不对等。其本质特征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限制和排斥公平竞争。其危害更甚于经济垄断。我国反垄断法既要反经济垄断,更要反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危害,行政垄断总是以某一地区或者某一部门的利益为出发点,将该地区或该部门与其他地区或其他部门隔绝开来,形成地区经济封锁和部门经济封锁,从而直接阻碍和破坏全国性统一和开放市场的形成。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从而直接培育、扶植和保护了经济垄断。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行政垄断的规制比较零散和空泛,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使得行政垄断执法举步维坚。因此,我国反垄断法不仅要继续坚持反对行政垄断,而且应将有效制止行政垄断、大力推动改革开放、加速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首要任务,并着力创设出一整套既完全符合国情又具有鲜明现代性、既切实有效又便于操作执行的反对行政垄断的新制度和新机制。 行政垄断是以行政强制力为后盾,通过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府规章、命令、决定来限制和排除企业间公平竞争的一种行政违法行为。 一、行政垄断的形成原因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