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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赔偿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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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行政管理乃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应全心全意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决不应为损害人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影响,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本文着重探讨了确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重大意义和必要性,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认定和行政不作为赔偿的构成要件等内容。 行政管理乃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应全心全意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决不应为损害人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影响,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尤其近年来,由于行政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要求国家赔偿的案件越来越多,比如“119”接到报警后未出警救火,公安消防部门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再比如工商机关、房产部门在接到当事申请后,未予办理相关证、照等,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现任谁来负?实践中,由于造成相关损失的民事侵权人、治安违法者或犯罪人逃逸或无能力赔偿,往往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行政机关赔偿,究竟如何解决?目前国家法律及国家司法解释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加上理论界在此问题上认识不统一,司法上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也不完全统一,持否定意见的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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