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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行政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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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诉讼离不开证据,而证据要靠当事人来提供,而由何方当事人提供,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不同的诉讼有不同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谁主张谁举证”,而行政诉讼法则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从表面上看,似乎对被告行政机关苛刻了一些,但实质上体现的正是法制公平。之所以有上述规定,是由行政诉讼的性质决定的,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机关是否滥用权利的一种司法审查,一种限制。因为行政诉讼是审查被告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原告行为的合法性,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时要依法办事,不能任意凭空裁决,裁决之前应先调查事实真相,即广泛收集证据,有了充足的证据,才能裁决,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裁决的合法性、公正性。才能建设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即然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应当举出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同时,举证不是随意举证,应遵守一定的规则,比如被告承担应当举证的范围,即提供证据的范围,被告举证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后十日内提供。在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在某些情况下,原告应当负举证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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