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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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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了税务机关独立执行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特别是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进一步明确了税收强制执行中税务机关的主体地位,除非生产经营纳税人的强制执行措施和行政处罚等少数行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有广泛的强制执行权。因此,有必要对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加以规范,以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同时,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权益。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强制性、执行性和行政性等三大特性。根据执行的方式划分可分为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执行;根据强制执行内容的性质划分可分为强制扣缴、加收滞纳金、阻止出境和强制拍卖、变价抵缴。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有效手段,也是税务行政手段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二者有所不同。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存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权限模糊,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不完整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时效问等问题。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制度,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强制法,一般法律只规定了强制执行的内容,没有规定执行程序,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也没有统一的规程可参照,因此,应当做到第一、明确强制执行程序;第二、强化执行手段;第三提高税务人员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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