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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与平衡论

      [内容提要]本文的目的不在于探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什么,而在于探讨为什么要研究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解决哪些问题,从而评析平衡论能否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的问题。本文认为,我们之所以要研究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要为行政法的立法论和解释论提供一个最终的逻辑起点,因而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就必须解决行政法的适用范围、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关系的性质。平衡论并没有满足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上述要求,并且对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关系性质的解释也不尽科学,因此不能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已从规范分析进入理性思考的阶段,正试图寻求我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其中,以罗豪才教授为代表的部分学者所提出的“平衡论”,正是这种理性思考和努力的成果。我们认为,无论这种思考的结果本身如何,对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化和人文精神的发扬,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平衡论”的意义已经超出了“平衡论”本身,“平衡论”的目的和作用已经达到。本文的写作目的,就在于响应这一倡导,并求教于罗先生及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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