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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教育论文中心首页--法学法律--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 ——规范法学视角下的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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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 ——规范法学视角下的透析

     一、 引言:一个另类的“权利平等保护”问题 
       
       刘作翔在《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①]一文里,提出了“权利能否得到平等保护”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他这里所说的平等保护,不是通常所指的“主体之间的平等保护”,而是指“权利类型之间的平等保护”。对此,刘的具体设问是:在一个权利体系中,各种权利在“学理上的以及法律上的划分,是否就意味着它们之间天然的有位阶关系?权利体系中的各个权利种类之间有无大小、高低、主次等分别?是否认为在发生权利冲突时,有些权利种类相对于另一些权利种类就显得重要,因而优于另一些权利?” 
       
       刘作翔是针对苏力《<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②]一文中有关“言论自由的重要性”观点而提出上述问题的。他以言论自由和人格权的冲突为例,指出苏力、贺卫方、王利明、杨立新等学者似乎都有一个思维,即认为权利种类是不“平等”的,他们或是认为言论自由重于人格权,或是认为人格权重于言论自由。而在刘作翔看来,“虽然权利体系来自法律体系,但权利体系不等于法律体系。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有一个位阶关系,但权利体系并没有位阶关系,权利体系内的各权利种类之间应是平等的。……我们就不好笼统地说,哪种权利优于哪种权利。我们很难说基本权利就重于普通法权利,言论自由就重于名誉权;我们也很难说实体权就重于诉讼权。”为此,他主张“权利的平等保护”应作为解决权利冲突的一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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