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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公民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案之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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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南京江宁区美亭化工厂长杨春庭于2003年3月接到通知,该化工厂要拆迁,但在补偿数量上存在严重分歧,原因在于双方所依据的法律根据不同,政府根据1996年发布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应补偿130万,而原告杨春庭根据现行的《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应得到补偿是400多万。经研究发现,1996年发布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被媒体称之为地方政府规章)是依据1996年3月《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的,然而该办法已于2000年3月废止。上面提到的南京市的有关规章是根据2000年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原告于2003年4月23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之诉,状告南京市江宁区政府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致使自己损失惨重。南京市中院依据有关规定将此案移交江宁区法院审理,2003年5月26日江宁区人民法院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并于2003年6月12日作出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政府发布的1996年《江宁县城镇房屋差遣管理办法》是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被行政诉讼法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同时向江宁区政府提出司法建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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