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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务员对违法命令的不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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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行政管理中,下级公务员执行上级违法命令的现象决非个别。公务员有权不服从上级违法命令的合理性基础是:公务员对上级的服从是职务的服从而非身分的服从;具有适当限制的不服从是稳定宪法制度的需要;执行违法命令违背公民担任公职的初衷;公务员独立健全的判断是正确执行命令的需要。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应从不服从的原则、范围、法律责任和保障等方面建立我国公务员对违法命令的不服从制度。 关键词:公务员 违法命令 不服从制度 合理性基础 一、问题的提出 1.由福州王凯锋案引出的问题。2002年1月12日,《法制日报》刊登了一则题为《政策和法律打架 责任谁来承担?》的“疑难”案例:福建省长乐市财政局先后与27家企业签订周转金借款合同,并由企业所在地的乡镇财政所提供担保(财政所由财政局领导,实际是财政局的派出机构)。这27家企业倒闭后,财政周转金尚有745.8万元未能收回。长乐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该市财政局局长王凯锋有期徒刑5年6个月。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王凯锋身为财政局局长,应当对财政周转金的发放、回收等工作负领导责任。而王凯锋则大喊冤枉,认为自己不存在玩忽职守的问题,因为他是严格按照福州市委(1999)9号文件精神办事的,并且福州市政府在2000年6月还专门以《关于研究协调第三批产业扶持资金安排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形式,要求坚决落实市委(1999)9号文件。福州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文件违背了《担保法》的规定,王凯锋由于认真执行文件不料却被判犯有玩忽职守罪!“此判决一作出,在当地引起舆论大哗。当地旁听的一位财政干部说得一针见血:‘王凯锋是政策和法律冲突的牺牲品!’”,“王凯锋的行为,一方面是下级服从上级的职务行为,另一方面却被指控为犯罪。政策和法律打架,执行政策的人成了替罪羊。”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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