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追究
|
| |
内容提要 从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与议会立法行为的区别,政治责任和违宪责任的相关理论,以及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原理入手,可以揭示出,违法行政文件制定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在性质上应当属于具体的法律责任。借鉴国外的有关立法和理论,尽快建立起我国对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确立人民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和违法文件制定者的个人责任追究制度,对实行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 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治责任 违宪责任 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 在我国的行政立法和理论中,一种普遍性的观点是将行政行为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笔者不同意这种划分。但是,本文还需借用“抽象行政行为”这一概念的内容,而冠之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名(它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因为论证的目的不在于对这两类行为进行划分,而是旨在探究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责任。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