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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程序基本问题试析 ——发达国家的基本状况以及对我国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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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程序是行政立法制度中极其重要和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在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中,行政立法程序方面的制度建设正越来越受到重视。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1]并已经开始着手制定的立法法,其内容就包含有行政立法程序。但是,我国在行政程序法的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方面基础还尚为薄弱,在行政立法程序方面尤其如此。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的今天,如何结合国情、如何借鉴法制发达国家的经验,在思考我国应有的行政立法程序时尤为不可缺少。 行政立法程序的具体形态有各种各样,从目的价值对程序的形态进行划分,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型:作为过程的程序和作为装置的程序。前者是指行政机关从开始行政立法任务至完成该任务所必经的自然过程。行政立法权限在运作过程中至少存在两项任务。一是证明自身行为的(形式意义上的)合法性,即证明行政立法行为自身具有法律根据;一是使行政立法权限的运作过程具有科学合理性,如从行政内部的领导关系和行政合理的需要出发,将行政立法程序设计为诸如由规划、起草、审批和发布等等流程环节组成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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