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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与行政法的互动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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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知识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既需要政府一定的宏观调控,又排斥政府高度集中管理和政府过多的干预;既需要政府权力,又最忌政府权力的滥用。因此,知识经济离不开行政法的规范与保障,需要通过行政法授予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权力和控制政府权力的行使,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同时,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必将引起行政法原则的发展和行政法制度的创新,即知识经济与行政法之间存在互动与适应的关系。 关键词:知识经济;行政法;互动适应 一、知识经济需要行政法保障 (一)知识经济作为一种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离不开政府的干预与调节 自从人类社会产生国家机器以来,任何经济形态和经济模式的产生和发展,都不可能完全摆脱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干预。知识经济作为一种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其重要特征之一,是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在这种经济形态中,严格地规范和有效的管理是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需要政府建立起对知识生产、传播和应用的保障体系,也需要政府的支持、干预和推动。主要理由是:知识的创新、传播和运用离不开市场,而市场功能的缺陷又需要政府弥补。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和经济调控方式和手段,具有协调与适应、供给与需求、刺激技术创新、控制市场成果分配几大基本功能,其核心是市场竞争与价格机制。但这些都不是自发形成的,也不能自动地实现全部国民经济目标。市场竞争与价格机制发挥有效的调控功能,需要一定的制度基础和框架条件,如产权明确的企业制度、完备的市场竞争制度、相对独立运转灵活的货币银行体系等,而这些基础性条件只有通过政府的作用才能建立起来并不断调整、保持下去。这说明,市场机制必须建立在政府创造和保持必要的制度框架、秩序规则及其他条件的基础上,市场机制的作用必须以政府的作用为前提。而且,问题不仅如此,即使所需的制度条件充分具备,市场机制的调控功能仍然有力所不能及的领域或者说存在功能缺陷,即“市场失灵”。其主要表现是:(1)由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和提高劳动生产率之努力所带来的大量失业;(2)由企业追求规模经济所带来的垄断;(3)由市场参与者竞争能力不等所造成的收入分配悬殊差别;(4)由企业转稼成本或收益转移所造成的外部性问题;(5)由搭便车所引起的公共产品的短缺问题;(6)由市场微观主体的小决策所造成的结构失衡问题;(7)由技术变动等因素引起的经济波动问题;(8)由其他突发性事件所引起的市场失灵问题等。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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