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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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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学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兴起,至今已近二十年。这些年来,行政法学获得了长足发展,为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作出了很大贡献。我国行政法学自兴起之时就强调其实践性,尤其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围绕着行政诉讼制度的立法和实务进行了大量研究,理论界与实务界合作默契,共同推动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然而近年来,行政法的理论界与实务部门有相互疏远的趋势,理论研究的重大成果极难为实务部门采纳,同样,实务部门的创新和困难也不易为理论界关注。这种状况不仅阻碍了行政法学的发展,而且严重制约着行政法的实践,进而影响到我国行政法治的进程。无疑,有必要对行政法理论与实务的关系进行深刻地反思与检讨。本文将从探讨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应然关系着手,分析我国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而对如何改变这种状况提出相应对策。 一、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应然关系分析 对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关系的认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行政法学性质的定位。在法学体系中,行政法学虽面临许多理论问题,但在总体性质上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即行政法学应立足于行政法律制度的构建,行政法律制度既是行政法学研究的出发点,也是其归属点。在其研究重心上,应用法学和理论法学各有侧重。应用法学以实践为基础,并以促进实践发展为宗旨;而理论法学则着重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规律的研究,为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一般性理论指导,并不直接以现实的法律实践为研究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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