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我国行政程序法立法模式和调整范围之抉择
|
| |
法治国家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在程序上有法可依,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遵循和符合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正当法律程序。 我国已经通过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实现这一目标所面临的一项非常重要、非常艰巨的任务即是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怎样完成这一任务,我们首先面临的是立法模式选择:是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还是分别制定单行法?如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调整范围如何确定:是否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包括内部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包括行政救济程序,是否包括行政法的有关实体原则和规则?此外,如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其性质如何确定,是欲使之成为一部基本法(其他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与本法不一致的,均以本法为准),还是欲使之成为一部普通法(本法之前或之后制定的有关行政程序的单行法律可作为特别法而在效力上优于本法),是欲使之成为一部纲要式或通则式的法律(需依靠其他具体法律实施),还是欲使之成为一部具有可直接操作性的规则式法律?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