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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案件行政复审、行政复议与司法审查

    在反倾销调查中,最终反倾销税的法学法律 评职称论文征收是根据以前的法学法律 评职称论文出口存在的倾销情况对以后的出口采取的措施,所以,反倾销税率只是一种估计,其目的是抵制倾销,填补倾销幅度。任何一次反倾销调查的发动都会涉及到诸多的利害关系方,为了充分保障不同利害关系方的正当权益,WTO《反倾销协定》及大多数国家的反倾销法都规定了行政复审的法律制度。
    《反倾销协定》第11条规定,反倾销税应仅在抵消造成损害的倾销所必需的时间和限度内实施。主管机关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自行复审,或者在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已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后,应提交证实复审必要性的肯定信息的任何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复审继续征税的必要性。利害关系方有权请求主管机关复审是否需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以抵消倾销,如取消或者改变反倾销税,则损害是否有可能继续或者再度发生,或者同时复审两者。如果根据本款复审的结果,主管机关确定反倾销税的征收已无正当的理由,则反倾销税收应立即终止。
    
    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大多数国家均在国内法层次建立了比较完备的行政复审的法律制度,以保持与WTO《反倾销协定》的要求协调一致。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亦确立了行政复审的法律制度(详见该条例第四十七至五十二条)。另外,为了保证反倾销行政复审的公平、公正与公开,外贸部又制定了《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等部门规章,以规范行政复审的具体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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